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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或跨市转移(转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7-26 浏览:

 

一、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转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为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告知申请人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收到其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日内,打印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到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该参保人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填写《申请打印缴费凭证申请表》,原单位盖章(档案所在地盖章),如是灵活就业无档案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来窗口签字申请转移;

    3.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到非其户籍所在的省辖市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4.1995年以前参保的人员,需提供:原养老保险手册及手册复印件一份、招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5.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应先补缴欠费。确实难以补缴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延长7个工作日)

四、收费情况

    免费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社保局参保登记科    电话:5117662

    地址:市社保局(市解放大道108号)一楼业务大厅4号窗口  

六、监督渠道及联系电话

    市人社局监察室     电话:2209819

七、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豫人社养老〔20101号);

    3.《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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