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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解读(之三)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时间:2011-7-14 17:40:57 浏览:980

缴费弹性更强 领取均为60岁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注重适应性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解读(之三)
解读人: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负责人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对奖金筹集渠道、制度模式以及养老金的发放条件和待遇水平做了明确规定。缴费档次设置更具有弹性,参保城镇居民选择余地更大,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城镇居民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单位缴费和集体补助,因此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的方式。该负责人表示,国家提倡通过一些辅助渠道,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在个人缴费上,考虑到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缴费的最低标准与新农保一样,为每人每年100元,以便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参保。对于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于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为体现多缴多得,制度规定缴费标准从100元至1000元10档,比新农保多5档。由参保人在多档中选择,更具有弹性,有利于适应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需求。“不过,我们支付地方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推进新农保制度时,可以加大缴费选择弹性,为各地因地制宜留出了空间。”
       该负责人说:“根据我们前期所作的调查,绝大多数60岁以上老人的子女都有工作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因此没有强调家庭联运机制,但仍然提出注意“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政府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口和出口均给予补贴,职责划分明确:“中央政府“补出口”,地方政府“补入口”,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补出口”。与新农保相一致,地方政府对城镇居民养老在入口上给予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目前按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一半,也就是27.5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采取统账结合。个人账户的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资助。个人账户实账管理,当参保人员不幸身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在领取养老金待遇上与新农保一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一致,均为60周岁。该负责人表示,这主要考虑到城镇非农业居民没有明确的退休年龄,而且女性平均预期寿命普遍高于男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个新的制度,男女领取养老年龄一致,符合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趋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本地基地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当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时,试点地区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新养老待遇者,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该负责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不同年龄居民参保规定给予了说明。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