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时间:2011-8-9 16:14:27 浏览:1040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有如下描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工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个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条例》在第18条中明确规定了提出工伤申请应当提交一系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用人单位及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如何确定提出申请的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所以,正确判断工伤认定申请时间是把握用人单位及个人是否在《条例》所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关键。
实践中对提交工伤认定的时间界定有不同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其一,用人单位及个人无论是否提交了《条例》民规定的材料,只要是口头、电话或书面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确定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其二,用人单位及个人提出了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了《条例》所规定的部分材料,提交之日起即可确定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其三,用人单位及个人提出所有工伤认定所需要的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
从工伤保险工作实践来看,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条例》所规定的全部相关材料,不能仅凭一个电话或者口头、书面提出而未提供任何材料或不完整材料即确定为申请。只有提供完整材料或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之日方可计算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
笔者建议,其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工作认定申请的时间界定方面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供完整材料资料或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计算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其二,应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的具体时限。笔者认为,时限应定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内,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如未明确时限,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则可视为无限,用人单位或个人一年或者更长时间补正材料也不违反《条例》所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30日或1年的申请时限也就不能准确把握了。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