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作者: 时间:2017-8-3 16:27:41 浏览:76
案例:
徐某在北京某化工用品公司工作。工作两年后,徐某体检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向公司请假后,徐某去医院进行治疗,并遵医嘱休息数周。期间,徐某将诊断交给公司人事部门之后回家休养,但没过两个星期,公司称其虽享有3个月医疗期,但未提出正式病假申请,属无故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遂引起劳动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徐某的做法确有不妥,但公司应当在收到诊断证明书后及时向徐某核实情况,而不应以此否认徐某处于医疗期的事实。法官判决公司在医疗期内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评析: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也就是说,劳动者患病,根据其工作年限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能单方擅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具体到本案,徐某已请假治疗,并在后续提交了诊断证明,公司应当了解徐某的病情及医嘱中要求休息的情况。但公司既未及时核实情况,也未及时要求徐某提交更“正式”的病假申请,而是直接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医疗期保护的明文规定,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依法向徐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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