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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动不能作为单位解聘的理由?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1-2 12:27:00 浏览:1139
    案例 
    张某于2002年4月到县城某公司工作,2009年4月,单位突然通知她从2009年6月起调到某乡镇的分部上班,张某以孩子小为由予以拒绝,公司遂以其不服从调动安排为由将其解聘。张某不服,隧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者一次性支付其7个月的工作作为经济补偿金。


    评论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用“发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决定。张某拒绝到乡镇工作,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随意辞退的理由,若与职工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本人,若职工无异议,单位还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某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