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还是上班途中发病调查需着手于细微
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作者: 时间:2015-10-16 16:54:54 浏览:1031
案情简介
王某系A公司正式职工,2013年4月19日,A公司以“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申请工伤认定。A公司述其发病就医经过大致如下:
2013年4月9日晚,在燃料部从事燃料运行岗位工作的王某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胸口难受需要到医院检查。为防止意外发生,该部门负责人安排两位同志陪同前往。当班车行驶到B小学附近时,王某出现喘气急促,口吐白沫。随行的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C医院抢救治疗。王某于2013年4月10日01:25分医生宣布临床死亡。
案情疑点
在受理该案件后,工伤保险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通过查看资料,产生了以下疑问:一是运送交通工具不合适。单位职工身体不适,部门负责人为何要用班车送往医院;二是拨打急救电话措施不恰当。B小学距离C医院仅两个路口,不到5分钟即可到达C医院,没有必要拨打120等待车辆到达再将病人转至救护车,耽误宝贵的抢救时间。
据悉,A公司夜班为凌晨l点至8点,王某去上班时在鲁能新苑停车点上班车,约凌晨零时发车。如果王新夏当时乘坐上班班车,路线经过B小学时方向由南向北,行驶方向背离C医院方向。加上当时车上有其他职工前往上班,因此班车才有可能停在B小学对面,等待120急救。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发病究竟是工作单位还是上班途中.
案件调查
针对上述疑问,工伤认定部门首先对证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的车间主任胡某声称当晚22:30安排孙某陪王某去医院。王某发病时,陪同王某去医院的孙某称胡某当晚23:30安排其去医院,在班车上王某发病,孙某拨打120,未给单位任何领导打电话。证人的证词有所出入。
为进一步调查当时具体情形,我们到C医院急救中心查证120接出诊情况。120接诊人员反映情况如下:①时间。4月10日凌晨O:10接到电话前去接诊(与王某上夜班班车发车时间吻合);②地点。接诊人员到现场后,看到单位班车停在B小学对面,道路东侧,方向由南向北(与上班行车方向吻合);③其他情形。车上有很多职工,听说是去上班的班车。
根据对各方相关人员的询问结果,得出王某于上班班车上发病的结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我局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延伸思考
随着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增多,工伤保险认定的难度不断加大,一些参保单位为了避免受伤职工或其亲属的纠缠,与个人联合造假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况屡见不鲜。针对这种情况,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应加强工伤事故各个细微环节的调查,必须深人、全面、细致地做好事故调查。
一是客观真实,全面调查事故。事故因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①时间。时间调查是以确定事故的时间坐标,以及与事故有关的时间关系;②空间。调查事故发生地点、场所,用以确定事故各方面的位置及关系;③生理心理。调查当事人事故发生时身体状况等方面因素,以及生理状况与造成事故之间的关系;④环境条件。调查事故发生所处自然条件、社会环境等;⑤后果。调查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坏情况,物资的损失情况等。
接到报案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调查人员赶赴现场,提取痕迹和物证,分析原因搞清责任。要坚持客观的态度,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是周全细致,做好对证人的调查。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作为其它调查材料不足部分的补充说明,尤其对未能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的案例,是认定事故责任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做调查笔录时应坚持个别、如实、充分地陈述和依法、因人、因事提问的原则。
注意将访问与之前调查了解的情况结合起来,做到互相补充,互相验证,最终达到综合分析认定的结论更加客观可靠。
三是加强调解,注重多部门协调。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甚至缠访闹访的,要耐心细致地说服疏导,解疑释惑,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破解工伤调查难,需要多部门协调沟通,统一理念,既监督又指导,既分工又协作才能顺利完成。对120接出诊情形,需要医疗机构全力配合做好工伤调查取证;对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问题,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秉公执法,作出公正的职业病鉴定结论;对生产事故,需要人社部门和安监部门有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需要人社部门和交警部门建立工伤预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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