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 您的位置>>12333>>案例分析

工伤职工没有达到伤残评级标准,治疗期满后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1-6 10:35:00 浏览:1184
      
      案例:
      2008年10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认定为工伤。09年2月治疗结束回到单位工作,因工作积极性大不如前,工作中失误很频繁,经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后不能胜任工作,请问:单位是否可以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需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评论:
     
     对于工伤职工,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其有解雇保护的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伤职工都受解雇保护。依据该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即受解雇保护的工伤职工必须属于“职业病患者或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伤残等级被界定为三个级别,1级-4级工伤,被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6级工伤,被认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10级工伤,被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贵单位的职工一不属于职业病患者,二没有达到伤残评级的标准,且工伤并不影响其劳动能力,因此,不属于工伤职工解雇保护的范围。在其不能胜任本质工作的前提下,单位对其进行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可以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支付的前提也是工伤职工能够达到伤残等级的标准。否则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无需支付上述“两金”。

[责任编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