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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作者: 时间:2017-8-10 8:37:09 浏览:72
 案情:
    柴某系某金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柴某在与金融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金融公司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金融公司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柴某支付竞业经济补偿;若柴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补偿金的50倍标准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2015年7月,柴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根据约定按月向柴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15年11月,金融公司发现,柴某已经进入另外一家金融公司工作,并担任副总经理。于是,金融公司要求柴某支付违约金600万。
柴某则认为,违约金应以损失为前提,自己到新的单位工作后,并未给原单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即使单位主张违约金,约定的600万元也明显偏高。
那么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到底该如何约定?引发争议后,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公正合理地裁决?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关于违约金的标准应如何约定,目前没有任何国家或地方的具体依据或有参考性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根据“契约自由精神”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后,应当根据约定的标准(无论高低)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属于带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处于谈判的强势地位,劳动者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某些利益而对违约金难以兼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裁量。
      那么,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到底该如何确定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要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予以了解。违约金包括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类。《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在我国合同法领域,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的。
但是,竞业限制违约金作为劳动关系领域的特殊约定,其性质有所不同。除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之外,《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笔者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是以惩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目的的,无论其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都应当按约定支付。如果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约定,用人单位都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在这点上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但是,契约自由仍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应当根据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所造成的后果、过错程度以及竞业限制期限综合确定。如果标准过高,  显失公平的,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调整。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公平的认定也是有一定难度的。笔者认为,对违约金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时,应结合商业秘密的级别、潜在商业价值、经济补偿金标准等,用违约金为违约行为适度“消肿”,而不应不作审查直接根据违约金的约定作出裁判。在竞业限制补偿金与违约金的数额关系上,一般以不超过补偿金的5倍为准。
总之,对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应当从各个方面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具体到本案,金融公司按照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50倍要求柴某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后予以调整。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